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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工作计划

河道管理工作计划(汇总15篇)

时间:2025-06-04 作者:23良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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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下社会,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河道管理职责规定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河道管理工作计划 篇1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园林绿化社会化养护管理工作,促进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最大限度地发挥绿地的生态效益,提升城市绿色景观品质,促进园林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公共财政投入效率,充分发挥绿地功效,主动适应更高层次、更高水平改革开放新要求,抢抓机遇,开拓创新,担当作为,凝心聚力,大力推进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打造三亚国际化热带滨海旅游城市。

二、工作目标

以“政企分开、管养分离、科学管理、提升品质、打造精品”为抓手,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逐步形成适应新形势要求的高效、灵活、开放、良性竞争的园林绿化社会化养护管理模式,构建“政府主管、部门监督、市场化作业”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体系。造就一批经验丰富、技术过硬、水平一流的养护管理队伍,培育成熟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市场,整体提升我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为建设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营造良好的城市景观环境。

自20xx年10月1日起将具备社会化养护管理条件的绿地逐步推向市场,至20xx年全面完成我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社会化工作。

三、适用范围

三亚市城市园林绿化社会化养护管理的适用范围为市域范围内的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附属绿地。

四、职责划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牵头单位,负责统筹和指导园林绿化社会化养护管理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信访局)、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作为配合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共同将工作落到实处;其他各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园林绿化社会化养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我市园林绿化社会化养护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监督及检查。负责建立养护管理信息化监管平台;负责编制养护管理分级标准、质量等级标准、考核管理体系、招投标条件等各项标准、规范、制度;负责编制及修订养护管理费用标准;负责养护管理技能培训;负责实施市管绿地(中心城区重要的.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附属绿地)的发包和监管工作。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各区编制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原岗位人员安置与分流方案。

(三)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批复社会化养护管理年度经费预算;负责保障市管绿地养护管理经费及监管经费;负责保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管辖绿地的养护管理经费及监管经费;负责园林绿化社会化养护管理招投标的备案及监督工作;参与编制及修订养护管理费用标准工作。

(四)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监管平台建立的备案工作。

(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信访局):负责协调各区园林绿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网上信访、信件、来访工作,配合解决信访问题及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六)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实施本辖区养护管理绿地的发包和监管工作;负责保障区级养护管理经费及监管经费;参与编制养护管理分级标准、质量等级标准、考核办法、招投标条件等各项标准、规范、制度;参与编制及修订养护管理费用标准;负责本区(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养护管理技能培训;编制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原岗位人员安置与分流方案;负责绿化执法巡查、违规处罚以及应对重大灾害、应急救援等工作。

五、具体要求

(一)发包内容要求

园林绿化社会化养护管理发包内容包括植物养护、绿地管理、附属设施管理等。

1.植物养护工作内容:修剪、灌溉与排水、施肥、病虫害防治、松土除草、刷白、辅助设施、防台风、补植等。

2.绿地管理工作内容:植物种植调整、绿地清理与保洁、安全保护、技术档案管理等。

3.附属设施管理工作内容:包含但不仅限于绿地范围内的厕所保洁、水体保洁(不含水体治理及净水设备的维护),园林建筑及构筑物、道路地坪、花架、假山叠石、围栏、娱乐健身设施、园椅园凳、垃圾箱、标牌、停车场地、给水及排水设施、输配电及照明设施的维护。

(二)分级质量管理要求

园林绿化社会化养护管理实行分级质量管理。根据绿地所处位置和养护管理精细化程度的要求,将绿地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养护管理质量要求达到相应等级质量标准。

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制及印发《三亚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分级质量标准》,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按照执行。

(三)招标投标基本条件要求

社会化养护管理绿地的发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文件除常规条款外,还需明确养护管理期限、退出机制、投标人资格要求、人员配备要求、车辆及机械配备要求、不可预见的养护管理任务责任划分等招标投标基本条件。

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制及印发《三亚市城市园林绿化社会化养护管理招标投标基本条件要求》,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按照该要求组织编制标书。

六、管理及监督

(一)考核体系

园林绿化社会化养护管理实行市、区两级考核管理体系。分日常监管、月度检查、季度检查三个层级,采用评分法进行考核。考评分数作为养护管理经费核算、拨付及合同管理的依据。

1.日常监管、月度检查

市管绿地的日常监管、月度检查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第三方负责检查评分;区管绿地的日常监管、月度检查由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检查评分。

2.季度检查

市管绿地及区管绿地的季度检查均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专家进行检查评分。

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制及印发《三亚市城市园林绿化社会化养护管理考核办法》,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按照执行。

(二)信息化管理

园林绿化社会化养护管理实行信息化管理。依托三亚市云港数据机房,开发建立“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监管平台”,全面、及时地对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及监管,做到监管工作公开化、规范化、标准化、高效化。

(三)档案管理

社会化养护管理绿地的`发包和监管单位应指导及监督养护管理企业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编制绿地养护管理计划、详细记录养护管理措施及日常作业内容等,督促企业对作业情况进行跟踪、控制和统筹,使管理更加规范化。

七、经费安排及拨付

市管绿地养护管理经费及监管经费(委托第三方进行监管及组织专家进行季度检查的费用)由市级财政承担,纳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拨付。

育才生态区管委会绿地养护管理经费及监管经费(监管人员工资及社保等费用)由市级财政承担,纳入育才生态区管委会部门预算中安排拨付。

区管绿地养护管理经费及监管经费(监管人员工资及社保等费用)由区级财政承担,纳入区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年度预算中安排拨付。

养护管理经费依据《三亚市城市园林绿化社会化养护管理费用标准》(详见附表)计算。

《三亚市城市园林绿化社会化养护管理费用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我市实际发展情况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八、人员安置与分流原则

以保障原养护管理岗位人员的切身利益为核心,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积极稳妥地完成人员安置与分流工作。

(一)在编人员安置与分流

区级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队伍原在编在岗人员,保留在现在的事业机构。在党政机构改革中如涉及机构调整时要保障有事业机构来承接,今后采取只退不进方式逐步消减。

(二)编外人员安置与分流

劳务派遣人员的安置与分流按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的约定及相关的法规执行。

直接与各辖区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的安置与分流方式:一是由中标企业继续聘用;二是主动辞职;三是因病或伤残提前退休或退职。

各区的人员安置与分流由各区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九、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园林绿化社会化养护管理是保证绿化效果、落实长效管理机制的重要举措。各责任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提高认识,把加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作为民心工程和竞争力工程,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抓实抓好,层层落实任务,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明确责任,形成合力

各责任单位要树立大局意识,增强紧迫感和时效观念,夯实责任,制定具体实施措施,细化各项任务。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全力推进园林绿化社会化养护管理工作。

(三)资金落实,保证成效

市、区财政部门在保证养护管理专项经费与社会经济发展同步增长的基础上,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引入多元化筹资渠道,认真统筹本级财政预算,落实养护管理资金,切实保障园林绿化社会化养护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四)强化宣传,维护稳定

积极宣传园林绿化社会化养护管理的目的和意义,引导、教育职工充分认识实施社会化管理的必要性和优越性,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统一认识,积极配合该项工作的开展。同时,由于人员安置与分流涉及面较广、社会影响较大,各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艰巨性,既要保证该项工作得到落实,又要妥善处理好各方面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河道管理工作计划 篇2

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内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活动的管理,做好长江采砂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长江航道管理工作,长江海事机构负责长江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长江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长江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

第四条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长江采砂规划由长江水利委员会会同四川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和重庆市、上海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长江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批准。

长江采砂规划批准实施前,长江水利委员会可以会同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确定禁采区和禁采期,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长江采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长江防洪安全和通航安全的要求,符合长江流域综合规划和长江防洪、河道整治以及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

第六条长江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采区和可采区;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

(三)年度采砂控制总量;

(四)可采区内采砂船只的控制数量。

第七条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长江采砂规划,可以拟订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备案。

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

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长江的水情、工情、汛情、航道变迁和管理等需要,在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禁采期外增加禁采范围、延长禁采期限,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后公告。

第八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采砂许可制度。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属于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经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发放;涉及航道的,审批发放前应当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的意见。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范围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河道采砂许可证式样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由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印制。

第十条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沿江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一)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

(二)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的要求;

(三)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

(四)符合采砂船只数量的控制要求;

(五)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

(六)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

(七)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签署意见后,报送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于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经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批;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7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载明船主姓名(名称)、船名、船号和开采的性质、种类、地点、时限以及作业方式、弃料处理方式、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等有关事项和内容。

第十二条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开采。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按照职责划分对其加强监督检查。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改变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事项和内容的,应当重新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禁止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三条为保障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采砂作业应当服从通航要求,并设立明显标志。

第十四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年审批采砂总量不得超过规划确定的年度采砂控制总量。

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长江采砂审批发证情况和实施情况,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因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采砂的,应当经本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批准;长江航务管理局因整治长江航道采砂的,应当事先征求长江水利委员会的意见。

因吹填造地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六条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内应当停放在沿江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地点。

第十七条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机关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机关应当将收取的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全部上缴财政。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对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拍卖,拍卖款项全部上缴财政。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虽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规定,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或者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触犯刑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收缴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在长江航道内非法采砂影响通航安全的,由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海事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依照本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所收取的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执行已批准的长江采砂规划、擅自修改长江采砂规划或者违反长江采砂规划组织采砂的;

(二)不按照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

(三)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造成长江采砂秩序混乱或者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四)在长江采砂管理中不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的;

(五)截留、挪用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行为的.,由当地财政主管部门追缴已收取的费用和截留、挪用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的整治和管理,合理采挖河道砂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它金属及非金属)。

第三条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按河道管理极限实行管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级水利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由所在河道主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发放。

第四条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出河道采砂申请书,说明采砂范围和作业方式,报经所在河道主管部门审批,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开采。从事淘金和营业性采砂取土的,在获准许可后,还应按当地工商、物价、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河道采砂必须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第六条河道采砂管理费的计收;

(一)由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计收采砂管理费。

(二)河道采砂管理费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七条河道采砂管理费用于河道与堤防工程的维修、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单位的管理费。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继续使用,其它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八条河道主管单位要加强财务及收费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收好、管好、用好河道采砂管理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各级财政、物价和水利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

第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四、五条规定的,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条河道管理、监理人员在河道采砂收费管理中,滥用职权,掏私舞弊、收受贿赂的,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商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本地区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道管理工作计划 篇3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深入推进我镇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巩固城乡环卫一体化成果,镇党委、政府根据xx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活动范围

本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的开展以建制村为单位,开展范围包含全镇xx个建制村,建制村首席代表、保洁公司作为本此次活动的直接责任人,同时实行镇工作人员包村制,根据实际情况将镇工作人员安排到各建制村对综合整治活动进行现场督导,每位镇工作人员包靠一个建制村的综合整治活动,直至所包靠村验收合格。

二、时间要求

本次综合整治活动从x月xx日开始至省群众满意度电话抽访结束,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对全镇xx个村验收一遍,环境卫生全部达标。

三、活动标准

(一)硬件配套

各村必须按照规定足额配备统一标准的垃圾桶,保洁公司配好保洁员,垃圾桶和保洁员或达不到规定个数(人数)的,视为硬件、人员配套不合格。

(二)环境卫生

1、村内环境卫生达到“五净五无”标准。道路路面洁净平整,无坑洼、积水现象;道路沿线、河道岸坡、绿带花坛、公共活动场地等可视范围内无明显垃圾;房前屋后干净整洁,无污水溢流,无散落垃圾碎石;杂物、建材、柴草等生产生活用品集中有序存放;宣传标语、宣传栏、广告牌等设置规范,村庄内无乱贴乱画现象,做到干净整洁有序。

2、“三边三底三界”干净整洁,各村“三边三底三界”(村边、路边、田边,河底、湾底、沟底,县界、镇界、村界)全部清理到位,否则视为不合格。

3、村居内“三大堆”清理彻底。村居内主要道路、背街小巷“三大堆”清理彻底,麦收、秋收后无反弹现象,草堆定点存放,建筑垃圾清理及时。

4、垃圾规范收集。清扫垃圾及时装入垃圾桶(箱),严禁焚烧垃圾,严禁将建筑垃圾、生产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倒入垃圾桶(箱)。

5、垃圾桶(箱)布局合理,摆放整齐,居民投放方便,无外溢垃圾。

四、奖惩措施

建立奖惩制度和约谈问责机制,由镇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纪委、财政所、经管站等共同组织实施。

1、各建制村在活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期完成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的,由镇纪委约谈该村负责人并要求限期完成清理治理,同时取消该村在年底综合考评的评先树优资格。

2、保洁公司要安排保洁人员按时到岗到位,及时清理清运垃圾,对发现的问题,按照考核标准扣减当月保洁经费。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包村人员要正确认识此次活动的重要性。切实履行好自己作为包村人员的职责和义务,真正沉到村里进行督导,要切实承担起包村责任,将督导工作做到有始有终,不要在活动开展的前期到村看看,以后便不闻不问。各建制村负责人要主动承担任务,思想上从“要我干”变成“我要干”,各村负责人一定要认清环境卫生整治是一项基础工作,是民生工程,工作中要全力配合好包村人员的'安排和督导,积极调动村民的积极性,切实完成好本次活动。

(二)明确责任分工

1、环卫一体化领导小组成员负责活动期间具体事务的安排和调度工作,在活动期间要定期对活动进程进行抽查督导,并形成抽查记录,掌握活动进度。

2、各包村人员要合理安排时间,确保包靠的村搞好本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原则上,包村人员每周要到所包靠村进行两次督导,督导其完成整治任务的同时要针对所在村居环境卫生的保持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3、各建制村负责人负责主干线公路两侧、村村通道路两侧、进村路口、村内大街、房前屋后的“三大堆”清理,督促村民养好的卫生保洁习惯,不乱倒垃圾和私设零星垃圾点。

4、保洁公司要切实配齐保洁人员和保洁工具,及时清理清运镇区及各村的生活垃圾,做到道路沿线、河道岸坡、绿带花坛、公共活动场地等可视范围内无明显垃圾。

(三)广泛宣传发动

活动期间要充分利用会议、广播、宣传栏、宣传标语等形式,大力宣传卫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把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引导好、发挥好,为推进我镇环卫一体化工作集中清理治理活动营造良好氛围。

河道管理工作计划 篇4

一、应急预案的方针与原则

为了更好地适应法律和经济活动的要求;给企业员工的工作和施工场区周围居民提供更好更安全的环境;保证各种应急资源处于良好的备战状态;指导应急行动按计划有序地进行;防止因应急行动组织不力或现场救援工作的无序和混乱而延误事故的应急救援;有效地避免或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帮助实现应急行动的快速、有序、高效;充分体现应急救援的“应急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保护人员安全优先,保护环境优先”的方针,贯彻“常备不懈、统一指挥、高效协调、持续改进”的原则。

二、工程概况

本工程由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北京市开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北京市中基勘研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勘察,监理单位为:北京北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北京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本工程需要2部施工升降机,本机主要参数:SC200/200施工升降机。

三、应急预案工作流程

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及施工工艺的实际情况,认真的组织了对危险源和环境因素的识别和评价,特制定本项目发生紧急情况或事故的应急措施,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和应急演练,提高现场操作人员应急能力,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和不良环境影响。

四、突发事件风险分析和预防

1、为确保正常施工,预防突发事件以及某些预想不到的、不可抗拒的事件发生,事前有充足的.技术措施准备、抢险物资的储备,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国家财产和经济损失,必须进行风险分析和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2、施工人货梯安装、拆除及运行的安全技术要求:

2.1施工人货梯的基础,必须严格按照图纸和说明书进行。施工人货梯安装前,应对基础进行检验,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施工人货梯的安装。

2.2安装及拆卸作业前,必须认真研究作业方案,严格按照架设程序分工负责,统一指挥。

2.3安装施工人货梯必须保证安装过程中各种状态下的稳定性,必须使用专用螺栓,不得随意代用。

2.4施工人货梯附墙杆件的布置和间隔,应符合说明书的规定。当架体与建筑物水平距离大于说明书规定时,应验算附着杆的稳定性,或重新设计、制作。在施工人货梯未拆卸至允许悬臂高度前,严禁拆卸附墙杆件。

2.5施工人货梯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施工人货梯安全规程》GB5144及说明书规定,安装起重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等安全装置。

2.6施工人货梯操作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2.6.1施工人货梯作业前,应检查金属结构、连接螺栓及钢丝绳磨损情况;送电前,各控制器手柄应在零位,空载运转,试验各机构及安全装置并确认正常。

2.6.2施工人货梯作业时严禁超载;

2.6.3吊笼在使用前应按允许承载能力的两倍荷载进行试验,使用中应定期进行检查;

2.6.4运多根钢管、钢筋等细长材料时,必须确认吊索绑扎牢靠,防止吊运中吊索滑移物料散落;

2.6.5沿梯身垂直悬挂的电缆,应使用不被电缆自重拉伤和磨损的可靠装置悬挂;

2.7为防止事故发生,人货梯必须由具备资质的专业队伍安装和拆除,人货梯司机必须持证上岗,安装完毕后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检测中心或建管局安监站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8人货梯司机操作时,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不准违章作作业,严格执行“十不吊”,操作前必须有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并履行签字于续。

2.9人货梯安装、顶升、拆除必须先编制施工方案。

2.10人货梯安装完成后,必须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检测中心或建管局塔机检测中心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应急准备

1、机构与职责

一旦发生人货梯安全事故,公司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应急处理,成立现场应急领导小组。

现场应急领导小组及其人员组成:

组长职责:

1)决定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重大紧急事故,要求应急服务机构提供帮助并实施场外应急计划,在不受事故影响的地方进行直接控制;

2)复查和评估事故(事件)可能发展的方向,确定其可能的发展过程;

3)指导设施的部分停工,并与领导小组成员的关键人员配合指挥现场人员撤离,并确保任何伤害者都能得到足够的重视;

4)与场外应急机构取得联系及对紧急情况的处理作出安排;

5)在场(设施)内实行交通管制,协助场外应急机构开展服务工作;

6)在紧急状态结束后,控制受影响地点的恢复,并组织人员参加事故的分析和处理。

7)评估事故的规模和发展态势,建立应急步骤,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减少设施和财产损失;

通讯联络组职责:

1)确保与最高管理者和外部联系畅通、内外信息反馈迅速;

2)保持通讯设施和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3)负责应急过程的记录与整理及对外联络。

技术支持组职责:

1)提出抢险抢修及避免事故扩大的临时应急方案和措施。

2)指导抢险抢修组实施应急方案和措施。

3)修补实施中的应急方案和措施存在的缺陷。

4)绘制事故现场平面图,标明重点部位,向外部救援机构提供准确的抢险救援信息资料。

抢险救援组职责:

1)实施抢险抢修的应急方案和措施,并不断加以改进。

2)寻找受害者并转移至安全地带。

3)在事故有可能扩大进行抢险抢修或救援时,高度注意避免意外伤害。

4)抢险抢修或救援结束后,直接报告最高管理者并对结果进行复查和评估。

医疗救治组:

1)在外部救援机构未到达前,对受害者进行必要的抢救(如人工呼吸、包扎止血、防止受伤部位受污染等)。

2)使重度受害者优先得到外部救援机构的救护。

3)协助外部救援机构转送受害者至医疗机构,并指定人员护理受害者。

后勤保障组职责:

1)保障系统内各组人员必须的防护、救护用品及生活物质的供给。

2)提供合格的抢险抢修或救援的物质及设备。

2、应急资源

应急资源的准备是应急救援工作的重要保障,项目部应根据潜在事故的性质和后果分析,配备应急救援中所需的消防手段、救援机械和设备、交通工具、医疗设备和药品、生活保障物资。

应急物资主要有:

1)、氧气瓶、乙炔瓶、气割设备一套;

2)、急救药箱1个、担架一副;

3)、手电10个、应急灯4个、警戒带2盘、警示旗6个;

4)、对讲机7部;

5)、大锤5把、手持电动砂轮2把;

6)、车辆两台;

3、教育、训练

为全面提高应急能力,项目部应对抢险人员进行必要的抢险知识教育,制定出相应的规定,包括应急内容、计划、组织与准备、效果评估等。

4、互相协议

项目部应事先与地方医院、宾馆建立正式的互相协议,以便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得到外部救援力量和资源的援助。

六、应急响应

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或驻地发生无法预料的需要紧急抢救处理的危险时,应迅速逐级上报,次序为现场、办公室、抢险领导小组、上级主管部门。由项目部安质部收集、记录、整理紧急情况信息并向小组及时传递,由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紧急情况处理会议,协调、派遣和统一指挥所有车辆、设备、人员、物资等实施紧急抢救和向上级汇报。事故处理根据事故大小情况来确定,如果事故特别小,根据上级指示可由施工单位自行直接进行处理。如果事故较大或施工单位处理不了则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进行请示,请求启动建设单位的救援预案,建设单位的救援预案仍不能进行处理,则由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向建管局安监站或政府部门请示启动上一级救援预案。

(1)紧急情况发生后,现场要做好警戒和疏散工作,保护现场,及时抢救伤员和财产,并由在现场的项目部总指挥负责人指挥,在3分钟内电话通报到值班人员,主要说明紧急情况性质、地点、发生时间、有无伤亡、是否需要派救护车、消防车或警力支援到现场实施抢救,如需可直接拨打120、119等求救电话。

(2)值班人员在接到紧急情况报告后必须在2分钟内将情况报告到紧急情况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小组组长组织讨论后在最短的时间内发出如何进行现场处置的指令。分派人员车辆等到现场进行抢救、警戒、疏散和保护现场等。由项目部安质部在30分钟内以小组名义打电话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报告。

(4)遇到紧急情况,全体人员应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主动积极地投身到紧急情况的处理中去。各种设备、车辆、器材、物资等应统一调遣,各类人员必须坚决无条件服从组长或副组长的命令和安排,不得拖延、推诿、阻碍紧急情况的处。

七、现场恢复

充分辩识恢复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当安全隐患彻底清除,方可恢复正常工作状态。

八、预案管理与评审改进

公司和项目部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审,针对施工的变化及预案中暴露的缺陷,不断更新完善和改进应急预案。

河道管理工作计划 篇5

一、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水利水电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4、《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工程概况

龙湖4号出口河道工程位于郑州市城区的东北部—郑东新区,中州大道以东、107国道辅道以西。龙湖4号出口河道首端连接龙湖4号出口闸,末端与已治理的魏河河道连接,长度约1.7km,设计水面宽度约90m左右,工程总投资约4000万元,计划总工期4个月。

三、本工程可能发生的严重事故

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水利工程施工活动具有以下特点:产品的固定性;产品的多样性;产品的流动性;水利工程生产涉及面广,综合性强;施工生产的条件差异大,可变因素多;生产周期长、露天作业多、受自然气候条件影响大;手工操作,劳动繁重,体力消耗大。由于这些特点,给施工生产带来了很大的不安全因素,因此,水利工程行业属危险性行业。施工现场一旦因疏于管理、技术缺陷或人为因素,容易发生各种生产安全事故,并可能殃及邻近作业人员,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

1、物体打击、机械和起重伤害

主要包括河堤碾压过程中碾压机械碾空坠落、挖掘机转动机臂过程中碰撞其它机械设备或人员等。

2、施工场地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3、触电事故

主要包括潜水泵抽水过程中电缆漏电而造成人员伤亡、电缆线接头没接好、非专业人员操作电器等。

4、石块滚落事故

主要指4号闸闸前闸后浆砌石施工过程中的石块从高处滚落砸伤施工人员等。

四、应急救援预案的组织措施

1、设立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建立相应人员单位责任

1.1、总指挥:由分管安全生产的总工程师或分管施工生产的副总经理任总指挥,全面负责指挥、协调公司性的紧急事态处理和救援工作,以及紧急事态平息后迅速恢复施工生产的工作;有权调动一切相关人员和相关设施设备;有权做出放弃相关设施设备的救援;有权做出停止施工作业进行疏散的决定。

1.2、副总指挥:由公司技术质量安全部经理(副经理)、工程管理部经理(副经理)和直属分公司经理任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负责紧急事态的具体处理工作;提出应采取的减缓事故后果行动的应急反应对策,提供解决事故所需的技术支持;保持与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的直接联络;协调、组织和获取应急所需的其它资源、设备以支援现场的应急行动;定期组织检查各在建工程项目部应急反应组织和准备状态。

1.3、项目部经理,负责现场指挥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实施营救遇难人员及抢险部署安排。随时监控事态的出现、演变和发展过程,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由指挥中心及时通知相关方;负责组织训练项目部兼职的专业性救援队伍,在出现紧急事态时,实施救援工作。

1.4、项目部副经理,负责组织训练项目部兼职的消防队伍,当紧急事态火灾险情发生时,及时带领队伍到现场进行扑救,并负责组织人员疏散和安排现场警戒;当火灾超出自救能力时,应及时向社会消防部门报警求助,并派人到厂门等候,将社会消防车辆引入事故现场。如灾害可能波及相邻周边的社会相关单位或居民时,应及时向项目经理和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并协助报告政府有关部门和配合疏散、救援等工作。

1.5、项目部总工程师,协助救援指挥中心领导和项目经理处理事故,提出应急救援技术措施建议;负责紧急事态处理的内外联络,及时传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命令,同时做好和上级的联系与协调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事故现场动态。

1.6、项目部专(兼)职安全员,根据应急事态的性质、大小,首先报告项目经理和项目主管分公司经理、公司技术质量安全部、工程管理部;对抢救工作和进入现场人员进行有效的控制、监督,负责做好现场安全警戒和保卫工作。

1.7、项目部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提供现场设备、施工机械等有关资料,根据事故性质,为指挥中心提出事故抢救建议和提供抢救所需的设备、材料,并迅速运往现场。

1.8、项目部综合部门负责人,负责抢救中的物资后勤服务工作,及时提供救援器材,组织事故救护车辆的使用,通知医院做好伤员的救护工作;提供抢险救护全过程所需的各种车辆,负责事故救护中的有关接待工作。

1.9、项目部全体职工,在现场项目经理的统一指挥下,随时奔赴紧急事态现场,有序地进行项目自救和相关人员的疏散工作。

2、设立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

2.1、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地点设在项目经理部办公室。由项目经理兼办公室主任,当紧急事态出现,依据可能波及的范围,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准时进入中心各司其职。

2.2、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应配备以下设施及资料:满足应急救援行动的内、外通讯设备;办公室相关人员的个人防护设备、设施;专门编制内外部联络一览表(相关人员的名单、地址、联络方式、电话号码及外部相关机构、政府相关部门的电话号码等);应急照明光源;现场平面布置图,示意图应标明重大危险源及相关要害部位的位置;安全设施存放点,消防器材、水源等应急资源位置,紧急救援进出口和疏散人员集合点等。

3、应急报警有与内、外部机构联络方式及步骤

应急报警由应急上报、内部应急报警、外部应急报警和上级汇报四部分组成。其形式为由下而上、由内到外,形成有序的网络应急报警机制。

3.1、应急上报

当紧急事态出现,第一时间报告项目经理部施工现场负责人,施工现场负责人通过危险辨识,决定是否立即向公司总部报告。当紧急事态出现而没有超出项目部处理能力时,仅在施工现场范围内报警;当紧急事态超出项目部处理能力时,应同时在现场报警和向公司总部报告。

3.2、内部应急报警

当紧急事态出现,由项目部确定报警方式,向施工现场发出应急反应警报,通知项目部有关人员以及事故现场的全体人员进入应急反应状态;当现场电源切断时,用对讲机、手提电喇叭巡回呼叫报警;当灾害可能波及周边相邻单位时,由项目部负责向有关单位报警,通知相关人员进入紧急救援状态。

3.3、外部应急报警

当紧急事态超出项目部处理能力时,在内部报警的同时,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应按应急救援总指挥的部署,迅速直接或通过公司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领导向社会公共救援组织报警求助,包括社会救援中心、消防、保安、环保、安全监察、医院、政府相关部门及救援物资的供应商等。除上述规定了的对外联络渠道外,其他部门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在需要时及时进行外部报警或联络。

3.4、上级汇报

当工程建设项目发生的事态演变为重大事故时,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应按照建设部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或地方政府事故上报规定和行业事故上报制度,依照程序立即直接或者逐级向公司负责人和上级相关主管部门汇报,包括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部门、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工会等部门。

3.5、内部报警或联络

在工作时间内发生紧急事态,利用现场内公用电话、对讲机、移动电话等进行报警或联络;在夜间及节假日期间发生紧急事态,指挥中心办公室逐个同相关人员约定其联络方式,并存入指挥中心备用,保证上述人员及时准确地到达各自岗位。

五、应急预案的技术措施

1、紧急应对灾害事件

当工地发生伤害、火灾、爆炸、中毒等事件时,最先发现事件的人员应视发生情况的严重程度做出恰当处理。当事件可以消除或控制时,应立即扑救;当事件已无法由发现者自行扑救时,应大声呼叫,将信息准确传出。听到呼叫的任何人,均有责任将信息报告给与其最近的项目部人员、应急救援组成员,使消息迅速报告到现场应急救援办公室。

2、及时掌握现场情况

接到呼救信息,不论事故现场何种局面,现场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人应及时掌握事故发生时间与地点;事故的种类、程度;已知的危害方向;事故现场伤亡情况,现场人员是否已安全撤离;火灾与爆炸是否伴随,这种伴随的可能性;事故危机现场周边区域的可能性等。

3、报告与报警

当紧急事态出现,项目部应立即向施工现场发生应急反应警报,通知项目部有关人员以及事故现场的全体人员进入应急反应状态;当灾情不能控制时,在组织救援的同时,现场应急救援办公室应根据掌握的事故基本情况,在正确判明事故的发展趋势后,立即向工程所在区域的社会公共应急救援中心、公司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领导报告和报警。报警时,应交待清楚事故发生的详细地点、灾情规模、损伤情况、被困人员等,并留下报警人姓名、单位。急救中心电话为:120,火警电话为119。

4、项目自救

现场应急救援办公室在报告、报警的同时,应根据事故类别,积极组织现场救援人员自行扑救。这些救护人员,要具有娴熟的现场自治技能,他们能对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机械与起重撞击、火灾、中毒等各类事故伤害人员,进行现场脱险抢救,紧急医疗救护,达到避免、减少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目的。

5、人员紧急疏散与撤离

当灾情不能控制,并进一步扩大时,由应急救援总指挥下达应急疏散指令,现场指挥应立即组织发出所有人员按逃生路线迅速撤离的警报。现场救援人员按要求关闭正在操作的电气设备,尽快有秩序地疏散场内人员、车辆至安全区域指定集合点;并加强警戒,保护好现金等贵重物资,抢救受伤人员;供应小组做好物资保障工作。在发现有人员受伤时,先判断环境的安全性再进行求助;在指定地点集中后,由授权人员统计应到人数,并及时向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以便及时了解是否存在员工滞留危险区域等情况;全体人员在指定集中地点停留,直至警报解除。当事故发展趋势影响到施工场所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及时通知所在区政府和居民委员会,由他们下达周边群众疏散警报,现场应急救援人员要协助区政府和居民委员会做好人员疏散与撤离。

6、交通管制

交通管制由事故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两部分构成。

6.1、警戒

事故发生后,对场区周边必须警戒隔离。其任务和作用是: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防止外来干扰、尽力保护现场人员的安全等。

6.2、交通管制

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交警部门,对事故发生地的周边道路实施有效的管制,其主要目的是为救援工作提供畅通的道路。

7、配合社会救援组织

抢救当社会救援组织到来后,项目部人员应在公司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领导下,积极配合社会救援组织继续进行抢救,同时,迅速有序地组织现场人员和重要物资安全疏散、迅速撤离。在抢救完伤亡人员和消除灾情后,应及时清理事故现场,以疏通交通道路、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用电线路损坏时,应及时抢修,尽快恢复通电。

8、紧急事态的进一步处理

紧急事态平息稳定后,及时组织事故检查,收集物证人证,清理清洁现场,防止二次事故发生,准备恢复施工生产。同时,按有关要求抢修被烧坏或被砸坏的设备和物资,对于无法恢复的,应按报废处理。

9、事故追查分析

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制度的'要求,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好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落实责任,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防范措施。

六、应急救援物资的准备与贮存六、应急救援物资的准备与贮存

1、水源

若发生火灾,则燃烧区域水蒸气达到35%可使燃烧窒息终止。水能冲淡有害气体的浓度,降低燃烧温度,同时,施工区域及周边水源的压力、流量必须满足消防的需要。

2、消防系统

包括贮存、使用装有足量的干粉、二氧化碳、泡沫等便携式灭火器。

3、内外通信联络设备

具有优先切换功能,在紧急状态时,能迅速联络到相关人员和相关部门、单位。如:对讲机、移动电话、电话、传真机等。

4、交通工具

满足救援物资、人员疏散的需要。如汽车等。

5、照明设备

在无电源的情况下,以满足紧急救援、指挥工作的需要。选择照明工具,应考虑其安全性能,如防爆型电筒等。

6、个人防护装备

紧急救援中必须的个人用品,如防毒面具、防护服、手套、靴子和呼吸保护装置等用品。

7、专用设备

专业救援必用的设备和设施,如:输水装置、软管、喷头、重物提升设备,应急电力设备、医用急救箱等。

上述物资设备,必须用文件形式规定专人定位保管,定时检查维修。

七、培训与演练

应急救援人员来自各自的生产岗位,缺乏处理应急状态下的相关知识和技术。为提高救援人员的技术水平与救援队伍的整体能力,以便在事故的救援行动中,达到快速、有序、有效,需要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应急救援培训、训练与演习。

1、培训

1.1、培训目的

应加强对应急行动所有有关人员进行应急处理技术、救护知识、消防知识、个人防护及避难逃生知识、以及各类救援设备、设施的操作、使用知识的培训。应急救援组成成员要了解本预案的基本要求,并掌握应急状态下的一般应急救援技能。

1.2、培训时间

应根据在建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安排好应急救援培训工作,一般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确保现场有关人员得到应有的培训;对于新加入的人员应及时组织培训。

1.3、培训的内容

灭火器的使用以及有灭火步骤的训练;个人的防护措施;对危险源的突显特性辨识;事故报警;紧急情况下人员的安全疏散;各种抢救的基本技能;应急救援的团队协作意识。

2、演练

2.1、演练的目的

应急救援训练与学习是检测培训效果和应急人员的熟练程度;测试应急装置、设备和其他资源的充分性;保证所制定的应急预案和程序有效性;测试现有提高与现场外的事故应急反应协作部门的协调能力等的最佳方法。同时,通过演练来判别和改进应急预案中的缺陷和不足。

2.2、演练的时间

应确保以上应急救援预案公司总部有关人员每年演练一次,在建工程项目部开工后演练一次,不定期举行演练,施工作业人员变动较大时增加演练次数,确保演练的有效性,并认真做好记录。

3、预案的修订

应定期对本预案进行评审、更新,以保持预案的有效性。每次演练结束后,应及时总结演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演练中发现预案中某些方面存在不妥的地方,应在专家的指导下作必要的修订与补充。修订后的预案,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

河道管理工作计划 篇6

20xx年5月23日,主持召开河道整治工程合同工程完工初步验收会议。参加会议的有等单位的领导和代表(名单附后)。与会人员察看检查了工程现场,听取了施工、监理、质监、设计等单位的'工作情况汇报后,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并形成一致的意见。纪要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于20xx年6月开始动工,主体工程于20xx年11月底前建成并投入试运行。

二、工程质量评定

河道整治工程按标段划分为1个单位工程、5个分部工程和若干个单元工程。

本次验收的范围包括本单位工程的全部建设内容,施工单位自评本单位工程质量为合格,监理单位复评本单位工程质量为合格。业主单位根据施工过程中现场检查情况以及查阅有关内业资料,基本同意施工单位自评意见及监理单位对本工程质量等级复核评定意见,本工程质量等级暂定为合格。

三、验收结论

会议认为,工程已完建,业主单位能严格按照有关基建程序的要求进行运作,认真执行工程建设“四制”要求,项目建设全过程依法合规,工程施工符合设计要求,工程质量基本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本阶段验收资料基本齐全,具备已完工程阶段验收条件(初步验收条件),同意予以验收。

会议要求,各有关参建单位必须按相关规范要求进一步修正和完善内业资料,为下阶段进行合同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创造验收条件。

河道管理工作计划 篇7

为有效解决全镇农村区域环境“脏乱差”突出问题,提升镇域城乡环境整体水平,现就农村区域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落实《成都市农村环境治理专项工作方案》厘清思路、明确目标,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强力抓好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容貌秩序管控、水域环境治理和环境污染防控等重点工作,逐步完善农村环境基础设施,提高环境承载力,有计划地塑造特色风貌,提升环境品味,发展定位相适应的优美农村环境。

二、工作重点

(一)强化环境卫生管理

加强农村环卫管理制度建设,提高农村环境卫生作业标准,把场镇的环境卫生作业及管理制度向农村延伸,逐步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不落地收运制度。完善农村垃圾收运体系,推广“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模式,确保高效运行。

牵头(责任)部门:城管办;实施主体:各村(社区)。

(二)强化容貌秩序管控

集中整治摊位乱摆、广告乱贴、牌子乱挂、物料乱堆、乱牵乱挂、乱挖掘场镇道路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乱吐、乱扔、乱倒行为的劝导和处罚力度,清理拆除道路两侧违法广告。全面清查棚子乱搭、油烟乱排、噪音扰民及工地“乱象”等问题,逐步拆除各类违章建(构)筑物。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监督市场计量行为,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大力整治车辆乱停乱放,纠正行人和非机动车横穿马路、跨越双实线等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整治驾乘人员“乱抛撒、乱丢弃”等不文明现象。

牵头部门:镇城管办;责任单位:镇农办、企办;实施主体:各村(社区)、城管中队。

(三)强化公共设施管护

加快提升农村地区道路质量,及时治理道路、桥梁、井盖病害,及时修复道路不完整交通标线、标牌。清理整治破损路灯、路名牌、报刊亭、配电箱、垃圾箱等街面公共设施,完善交通场站遮雨(阳)棚、站点显示牌等服务设施。完善电力、通讯设施,开展电力设施(线路)和通信线缆、机柜、基站破损脏污等“烂象”治理,逐步解决农村地区电力通道和通信线路设置混乱随意的问题。

牵头部门:镇城管办;责任单位:镇村镇办、城管中队;实施主体:各村(社区)。

(四)强化风貌景观打造

加强城镇建设规划,体现本土文化和文脉传承开展场镇风貌打造,丰富建筑形态、风格样式,避免风貌雷同。加大道路两侧建筑风貌整治力度,改造拆除破旧建(构)筑物,提升重要交通节点环境质量。加大园林绿化生态建设力度,突出抓好农村重要道路两侧及场镇道路节点、广场等重要区域的绿化风貌整治和景观提升。

牵头部门:镇城管办;责任单位:镇城管办;实施主体:各村(社区)。

(五)强化水域环境治理

全面清运河道及两岸垃圾、淤泥,清理关闭河道内违禁养殖,提升农村水域环境质量。治理农村河流沟渠污染,强化生态渠系维护改造,加强场镇和农村新型社区配套管网和污水收集系统建设,逐步解决农村河流沟渠生态环境恶化问题。

牵头部门:镇农办;责任单位:镇农办;实施主体:各村(社区)。

(六)强化环境污染防控

大力推广绿色防控技术,抓好农村户用沼气池和大中型养殖场沼气工程建设,清理关闭违规养殖场,抓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强化土壤环境保护,全面防治农村面源污染。加强对农村地区生产废水、废气、废渣和噪音等污染的监测监察,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有效改善农村地区环境污染问题。

牵头部门:农办办;责任单位:镇企办、农办;实施主体:各村(社区)。

(七)强化文明素质提升

突出农村群众在农村区域环境综合治理中的主体地位,以“七进”、“除陋习、树新风”等活动为载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发动广大农村群众从改善自家房屋内外、庭院前后环境卫生状况做起,积极参与环境治理工作,在参与中转变旧观念、旧习俗,改变旧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

牵头部门:镇党办;责任单位:镇党办;实施主体:各村(社区)。

三、实施步骤

(一)启动实施阶段(2014年)。各部门对照本方案和《成都市农村区域场镇(村庄)环境综合治理指导标准》,以及其他相关标准规范,根据属地情况和部门职能职责,制定本地本部门农村区域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节点、保障措施等。2014年度,突出抓好环境卫生管理、市容秩序管控、公共设施管护、风貌景观打造、水域环境治理、环境污染防控、文明素质提升等重点工作,集中整治农村区域环境“脏乱差”问题,逐步提升农村区域环境水平。

(二)持续深化阶段(2015-2016年)。各部门按照各自实施方案,持续抓好环境卫生管理、市容秩序管控、公共设施管护、风貌景观打造、水域环境治理、环境污染防控、文明素质提升等重点工作,基本消除农村区域环境“脏乱差”现象,全面提升农村区域环境面貌。

(三)巩固提升阶段(2017年)。各地各部门进一步深化治理,查缺补漏,巩固提升,并组织考核验收。考核验收程序为:各村(社区)向镇申请验收;九尺镇开展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市治理办备案;市治理办会同市级相关部门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将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目标考核和“以奖代补”资金挂钩。同时,各级各有关部门强化问题整改,完善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治理员要具体抓,要将农村区域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同其他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全力推进,确保短期内取得实效。

(二)严格督促检查。镇城管办要将农村区域环境综合治理纳入年终目标考核,按年度组织专项督查,严格考评问责。各部门要加大督查问责力度,定期不定期开展明察暗访,及时发现解决农村区域环境综合治理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实行“问题管理”和责任倒查机制,对工作推进有力有效的,应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行动迟缓、工作飘浮、效率低下、不认真履职的`单位和部门,应严肃追究责任。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村(社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村区域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宣传,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等传统媒体及微博、微信等网络新兴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导向作用,认真排查并大胆曝光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充分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营造良好的农村区域环境综合治理氛围。

(四)保障经费投入。各村(社区)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增加资金投入。农村区域环境综合治理专项经费作保障,并根据工作进度,按期进行拨付,确保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资金和治理工作经费落实到位,保证农村区域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有力有效开展。

河道管理工作计划 篇8

公园作为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为市民提供了休闲娱乐的场所,还起到了改善环境、提升城市形象的作用。为了确保公园绿化的质量和美观度,特制定本养护管理方案。

一、管理目标

1. 确保公园绿化覆盖率达到规定标准,保持植物健康生长。

2. 提高公园绿化景观的观赏性和生态性,为市民提供优美的休闲环境。

3. 加强绿化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延长其使用寿命。

二、管理措施

1. 灌溉管理

(1)根据植物的生长需要和季节变化,制定合理的灌溉计划。

(2)定期检查灌溉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避免浪费水资源。

(3)在干旱季节加强灌溉力度,确保植物正常生长。

2. 施肥管理

(1)根据植物的生长阶段和营养需求,选择合适的肥料进行施用。

(2)遵循“少量多次”的原则,避免过量施肥导致土壤污染。

(3)定期对土壤进行检测,了解土壤养分状况,为施肥提供依据。

3. 病虫害防治

(1)加强植物检疫,防止病虫害的传入。

(2)定期检查植物的生长状况,发现病虫害及时采取防治措施。

(3)采用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和化学防治相结合的方法,确保防治效果。

4. 修剪与整形

(1)定期对植物进行修剪,保持其良好的形态和生长势。

(2)根据公园绿化设计的需要,对植物进行整形,提高景观效果。

(3)注意修剪时的安全操作,避免对植物造成损伤。

5. 绿化设施维护

(1)定期对绿化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换。

(2)加强对绿化设施的保养,延长其使用寿命。

(3)在设施维修过程中,注意保护植物,避免对其造成损害。

三、管理责任与监督

1. 明确各部门及个人的'管理责任,确保养护工作落到实处。

2. 定期对公园绿化养护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3. 建立奖惩机制,对养护工作表现优秀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养护工作不到位的部门和个人进行批评和处罚。

四、宣传与教育

1. 定期开展绿化养护知识宣传活动,提高市民对绿化养护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2. 邀请绿化专家为市民提供绿化养护方面的咨询和指导,提高市民的绿化养护技能。

3. 通过媒体和网络等渠道,宣传公园绿化养护工作的成果和经验,增强市民对公园绿化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河道管理工作计划 篇9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六大校园创建要求和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标准,紧紧围绕“清洁家园”的主题,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员工的自觉性、参与性和积极性,大力开展校园环境卫生整治,进一步优化育人环境,逐步建立和完善卫生长效管理机制,促进我区校园环境卫生工作迈上新的台阶,加快推进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在全区中小学、幼儿园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月”活动,认真落实“创卫”办在大排查中交办的问题,采取多形式、多角度的健康知识教育传播活动,使师生员工健康教育知晓率达到100%。全面开展校园内外环境除四害工作,确保四害密度达到考核标准。进一步增强全区师生的环保意识和卫生意识,广泛发动广大师生员工参与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活动,优化学校周围环境,改变校园卫生状况,巩固创建工作成果,加快创建工作步伐,推动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三、工作内容

(一)强化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各中小学、幼儿园要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到学校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月”活动的重要意义,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领导,建立组织机构,做到学校主要领导亲自抓,从思想、组织、财力、物力等方面对创建活动给予有力的支持和保障,确保取得实效。

(二)强化宣教活动,营造良好氛围。9月初,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充分利用学校的宣传橱窗、黑板报、横幅、校园广播、校园网络等宣传载体,采用晨会、班队会、家长信等形式,紧紧围绕“环境卫生整治月”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主题,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积极营造浓厚的创建工作氛围。

(三)强化集中整治,美化校园环境。这次环境集中整治要紧紧围绕清除校园卫生死角、整治校园周边卫生环境、修补校园道路,疏通和清理下水道、清除学校厕所化粪池、开展室内外灭蝇为主的除四害工作、绿化校园工作等,同时,要加强学校饮食卫生管理工作,加强对学校食堂卫生监督管理,加强校内小店专项整治活动,加强学校饮用水供应管理,确保学生喝上放心水。

(四)强化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在集中整治的基础上抓好制度建设,建立快捷反应机制,进一步完善校园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卫生宣传制度、卫生保洁监督制度,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步骤安排

本次学校环境卫生整治月计划分四个阶段:

1、宣传发动阶段(9月1日-9月5日):

学校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环境卫生整治计划,积极部署开展整治工作。

2、集中整治阶段(9月6日一9月24日):

学校按照实施方案,广泛开展集中整治活动。

3、检查督促阶段(9月25日-9月30日):

为加强和督促学校做好环境卫生整治月活动的相关工作,确保环境卫生整治月活动取得实效,教体育局将成立活动督查组,分组对学校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各中小学、幼儿园必须于9月25日前将学校环

河道管理工作计划 篇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确保河道行洪畅通和工程安全完整,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本省有关航道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河道管理范围是: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划定并公告,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明示界桩。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

市(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在三门峡库区范围内,行使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库区管理职责及国家流域管理机构赋予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河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管理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工程安全、保护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违反河道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对在河道整治、保护、管理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八条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河道工程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畅通。

第九条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编制和审查沿河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水工程和跨河、穿河、临河、穿堤的建设项目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并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黄河和省际边界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建设项目或者因建设项目需要河流改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者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照有关规定报流域管理机构审查。

(二)在渭河、汉江、洛河、泾河、沣河、嘉陵江、丹江、石头河、千河、窟野河和红碱淖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及在市(地区)边界河道修建各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除市(地区)边界河道外,

在上述河道修建各类小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市(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三)在本省三门峡库区范围内修建各类大中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市(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照管理权限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修建各类小型建设项目,由省三门峡

库区管理机构审查。

(四)在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大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修建其他各类大中型建设项目和中型水工程,由市(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建各类小型建设项目,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五)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的河道修建各类建设项目,由水库管理单位提出初审意见,报水库主管部门审查。其中大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审查意见,必须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项目申请后,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在六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建设单位,或者于十五日内签署初审意见,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

第十二条经审查同意并批准立项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并签订清障协议。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六十日内,向审查同意该项目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经其检验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启用。

建设单位在施工期间损坏防洪工程、观测、管理等设施的,应当负责修复;由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十三条整治河道、修建水库新增的滩地属国家所有。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河道整治、河道管理和该项工程的移民安置。

第十四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自筹资金修建河道工程,但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放线后方可施工。河道工程竣工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验收管理。

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自筹资金修建河道工程新增的护堤地以外的滩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投资者可以依法取得该滩地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权。

第十五条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排水等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用于河道工程的修建、维护、管理和通讯、交通等管理设施的更新改造。其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河道保护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河道管理机构和群众管护组织。

专业管理机构的设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群众管护组织,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沿河乡(镇)、村建立管理段、组,落实管护责任。

第十七条河道堤防护堤地、护岸地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主要用于种植防护林、抢险取土、淤背加固堤防、堆放防洪抢险物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

第十八条河道堤防护堤地、护岸地的范围,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护堤地宽度:黄河禹门口至潼关段,临河、背河堤防两侧各宽一百米(从堤坡脚算起,下同)。渭河宝鸡峡大坝至咸阳铁路桥段,临河二十米,背河五十米;渭河三门峡库区咸阳、西安市段,临河二十米,背河五十米;渭河渭南市段,临河五十米,背河三十米。洛河状头水文站

以下河段,临河、背河各宽二十米。三门峡库区南山支流段,临河、背河各宽十米。汉江平川段从勉县武侯镇至洋县小峡口,临河三十米,背河十米。

(二)护岸地宽度:黄河、渭河宝鸡峡大坝以下河段、汉江平川段勉县武侯镇至洋县小峡口、洛河状头水文站以下河段两边从河岸边沿向外各宽三十米;三门峡库区排水干沟两边从沟沿向外各宽十米,排水支沟两边从沟沿向外各宽五米。

(三)其他河道、河段堤防护堤地、护岸地宽度,由所在市(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护堤地、护岸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划定并公告。集体所有土地划为护堤地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从国有滩地中予以调整。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

黄河、渭河、汉江的堤防安全保护区,分别从临河、背河护堤地边沿向两边各划五十米。其他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堤防安全保护区的土地权属不变,但使用方式应当符合河道堤防安全管理的要求。

第二十条城镇河段必须留有护堤地和管护抢险通道。已经占用的城镇河段护堤地,应当逐步按照城镇河段规划退出。利用城镇河段护堤地,必须经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违章丁坝、顺坝、围堤、生产堤、高路、高渠、房屋;

(二)存放物料,倾倒垃圾、矿渣、煤灰、废弃土石料和其他废弃物;

(三)围河造田、种植阻水林木和高秆作物。

禁止垦种堤防或者在堤防和护堤地内挖坑、开口、爆破、打井、挖沙、取土、淘金、挖池、挖塘、放牧、葬坟。

第二十二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临时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滩地、水面的;

(二)修建越堤路、过河便桥、码头的;

(三)打井、钻探,穿堤埋设管线的;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矿产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开发旅游资源的;

(五)其他必须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

第二十三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土料以及淘金等,必须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指定范围和要求作业,并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管理费。

第二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重要河道和重要河段设立固定观测断面,对河道断面、水位、冲淤、河势变化及堤防、护岸、护滩、险工等进行定期观测记载。

第二十五条河道沿岸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组织堤防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义务投工、投劳,维修和加固河道工程。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易发生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河段和水库周边地带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禁止破坏河道测量标志、观测设备、通讯线路、照明报警器具、工程物料、界桩、里程桩、护堤护林标志、管护房等设施及抢险救生道路。不得擅自侵占或者拆毁旧堤、旧坝、老岸等工程。

第二十八条禁止影响堤防安全的履带机动车在堤顶行驶;降雨泥泞期间,禁止车辆通行,但执行紧急任务的防汛抢险、军事、公安、救护车辆除外。

第二十九条河道防护林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临河造防浪林、背河造防汛抢险用材林、堤肩造行道林、堤坡植草皮的原则规划、营造和管理。鼓励单位和个人义务营造河道防护林。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防护林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免征育林基金。

禁止损毁、盗伐河道防护林。

第四章河道清障

第三十条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违章工程、阻水林木、碍洪堆积物等,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建或者清除。逾期不改建又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三十一条对已建成的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管道、码头和不符合防洪安全要求的涵洞、水闸等建筑物,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责成原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第三十二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汛期应当组织巡堤查险,观测雨情、水情和工程情况;发现险情,即时报告并组织抢护;汛后应当对河道防洪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及时修复水毁工程。

第三十三条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各级财政负担,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滩地、护堤地、护岸地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或者建设项目竣工未经原审查同意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检验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或者检验手续;对于不符合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违章建筑、存放物料、堆积废弃物、围河造田等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破坏堤防和在护堤地内从事危害堤防安全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堤防和护堤地,逾期不修复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补办有关手续;对于不符合防洪规划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改建,可以处警告、五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土料或者淘金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防洪工程造成损毁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易发生地质灾害的河段和水库周边地带从事危及山体稳定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破坏河道管理设施设备,擅自侵占或者拆毁旧堤、旧坝等工程,损毁河道堤防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承担修复责任,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依据本条例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道管理工作计划 篇11

为贯彻落实《xx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进一步完善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规范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及时、有效地应对大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明确重污染天气市级预警条件下我市环境保护各部门应急工作的程序和内容,结合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与职责

1、领导机构

市环保局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xx,副组长:xx。成员由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站、污防科、宣传法规科、市环境信息中心主要负责人组成。市环保局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境监察支队,陈东鲁兼任办公室主任,苏凌寒、葛朝军、陆奇志为成员。办公室具体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实施等相关事宜,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2、职责分工

局污防科: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措施,按照《xx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督促指导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预警响应级别制定具体、可操作的应急实施方案并通报启动应急预警级别,督促及时启动应急措施。

局宣传法规科:拟定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相关新闻报道通稿,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环境空气质量、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健康防护措施等信息。

市环境监测站:会同市气象台进行大气环境质量的预测、预警及其变化情况的综合分析和会商,及时研判,提出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会商意见和预警级别,向局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提供大气环境质量状况,重污染天气的预警信息,调整响应级别及解除预警的意见。

市环境监察支队:依据市环境监测站的工作建议,提请市局主要领导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会议,确定启动级别报市政府应急办审批发布。根据响应级别制定完善我市工业污染源限产、停产名单和制定重污染天气督查方案并组织落实对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监察,确保大气污染源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转,最大限度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市环境信息中心:加强对企业污染物外排口在线自动监控设施的在线监控,发现异常立即通知企业所在县(区)环保部门进行现场检查。

二、应急响应流程

(一)预报会商

1、监测。市环境监测站会同市气象台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常规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等工作。

2、预报。市环境监测站和市气象台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的空气质量进行预报。

3、会商。市环境监测站与市气象台建立联系会商制度,由市环境监测站负责人发起会商。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xxx2)规定,结合未来48小时内的气象预报情况,及时研判。会商认为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提出启动重污染天气的应急预案的建议和意见,以及预警的级别,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由市环境监测站及时报市局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预警发布

1、局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在研判市环境监测站提出预警发布意见,认为符合《预案》规定的预警条件时,由局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填写《xx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审批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审批表》),于当日提交市局领导审批后,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审批。

2、局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得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复启动预警的命令后,应在第一时间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联络员发出预警信息,启动应急响应。

3、局宣传法规科在预警启动后及时联系媒体,根据预警级别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大气重污染的预警信息,倡导公众节能减排,绿色生活,宣传政府所采取的应对措施。

4、局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各相关部门,应按照预警级别结合各自的职责采取降低区域内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应急措施,并于每天下午16∶00以前形成工作简报,报送到局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响应级别和具体措施:

我市将重污染天气分为四级预警,IV级(蓝色)、III级(黄色)、II级(橙色) 和I级(红色)预警。

IV级(蓝色)预警:当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在xxx-300之间,且气象预报未来2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1)会同市气象局继续做好污染趋势分析研判,及时发布我市空气质量监测信息;

(2)确定限产、停产减排企业名单。

(3)开展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现场巡查,要求各排污单位加强设施运行管理、确保达标排放。

(4)组织督导检查组,对各县(区)环保部门和企业落实IV级响应措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III级(黄色)预警:当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在301-400之间,且气象预报未来2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1)会同市气象局继续做好污染趋势分析研判,及时发布我市空气质量监测信息。

(2)确定限产、停产减排企业名单,开展现场巡查,严查各类燃煤设施、工业企业、大气排放环境违法行为。

(3)对市属重点大气污染企业进行现场监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减排比例的措施。

(4)加强对企业污染物外排口在线自动监控设施的监管。

(5)对各县(区)环保部门和企业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II级(橙色)预警:当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在401-500之间,且气象预报未来2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1)加强空气质量监测,会同市气象局持续做好污染趋势分析研判,及时发布我市空气质量监测信息。

(2)对照确定限产、停产减排企业名单开展现场巡查,严查各类燃煤设施、工业企业、大气排放环境违法行为。

(3)对市属重点大气污染企业进行驻厂现场监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应急减排比例的措施。

(4)加强对企业污染物外排口在线自动监控设施的监控,发现异常立即通知企业所在县(区)环保部门进行现场检查。

(5)由局领导带队,各科室人员组成督导检查组,对各县(区)环保部门和企业落实Ⅱ级响应措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I级(红色)预警:当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500以上,且气象预报未来2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在实施II级(橙色)预警应急响应各项措施的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1)全市除热电行业外,其它企业全部落实减排比例或停产措施。

(2)成立督导检查组,对各县(区)环保部门和企业落实Ⅰ级响应措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深入企业检查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加大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及时调度各成员单位采取应急措施和分析研判取得的效果;向市政府、省环保厅报送重污染天气信息;做好应急响应期间的新闻报道工作,积极引导舆论导向,密切追踪舆情。

三、预警变更与响应终止

1、市环境监测站根据监测结果以及与市气象台会商情况,可以提前提升或降低预警级别的,按照上述预警信息形成、发布流程提请预警变更;空气质量指数将降至或已降至预警条件以下时,按照上述流程提请预警解除和响应终止。

2、局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解除预警报告后,应立即向局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提请应急响应终止、解除预警状态,经批准后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申请解除预警。

3、应急终止、解除预警状态的报告经批准后,局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成员单位和联络员通报,解除预警,终止应急响应。

响应终止后,局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响应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效果评估情况,编写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评估报告,按规定向市政府和省环保厅报送重污染天气信息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评估报告。

河道管理工作计划 篇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保护、治理、利用和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水库库区、人工水道、行洪区。

第三条河道的保护、治理和利用,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遵循全面规划、严格保护、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保护和治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道保护、治理和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河道管理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和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河道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河道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的相关规定。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河道整治、河道采砂、水域岸线保护等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河道,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征求当地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编制航运、水力发电、渔业养殖等相关规划时,应当征求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河道管理档案,加强河道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河道保护与治理

第九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及两岸堤防、堤防背水面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

河道的管理范围和堤防安全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本省水利工程土地划界的有关标准划定,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标志。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当地国土、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河道管理和防洪的需要,组织河道清淤、疏浚,保持河道畅通。

第十一条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确需填堵、占用或者拆毁的,应当科学论证,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城乡建设不得降低河道水系功能,不得将天然河道改为暗河(渠),不得擅自填堵、缩减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堤岸;确需填堵、缩减或者废除的,应当科学论证,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城乡建设不得占用河道滩地,不得将河道滩地作为基本农田或者占补平衡用地。对于长期居住在河道滩地的群众,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外迁。

第十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拦水、蓄水工程,应当按照调度方案运行,保证河道合理生态流量,保护河道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和供水安全要求,并将航道整治方案或者疏浚计划送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在界河河道内修建取水、引水、排水、阻水、蓄水、排渣工程及河道整治工程,应当经毗邻各方协商一致,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河道利用

第十六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河道资源利用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水产养殖的管理,合理确定水产养殖规模和布局,减少水产养殖污染。河道水产养殖不得妨碍行洪安全和水利工程运行安全。

第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其他跨河、穿河、跨堤、穿堤、临河、拦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对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空间或者穿越堤防、滩地、河床的建设项目,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项目位置和界限进行审查,项目施工应当按照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位置、界限及相关措施落实的现场监督管理,并组织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投入运行。

第十九条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采取功能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条下列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一)黄河干流及湟水、大通河、渭河(泾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二)除湟水、大通河、渭河(泾河)外的黄河一级支流和嘉陵江、白龙江、西汉水、黑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三)市(州)边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四)跨市(州)的同一线性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五)大型水库及下游有城市的中型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石羊河、疏勒河、讨赖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查。

前两款规定外的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四章河道采砂管理

第二十一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河道整治及航道整治等相关规划衔接。河道采砂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并保证防洪、通航、渔业生产安全。

河道采砂规划中划定的禁采区、禁采期应当向社会公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采期、禁采区进行河道采砂活动。

在可采区、可采期内因度汛、供水、航运安全调度及应对河道管理紧急情况不宜采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可以临时采取禁采措施。

第二十二条河道采砂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统一发放。

河道采砂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期限、范围、深度、作业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

河道采砂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

在界河河道内未经毗邻各方达成协议,不得单方面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河道采砂应当随时转运或者清除砂石料、弃料堆体,随时复平采砂坑道,运输砂石的车辆按指定进出场路线行驶。汛期不得在河床堆放砂石料。河道采砂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平整河道。

在通航航道进行河道采砂活动应当服从航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通航安全要求。

第二十五条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物价、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拦水、蓄水工程未按照调度方案运行保证河道合理生态流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天然河道改为暗河(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依照法律程序强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边界河道修建取水、引水、排水、阻水、蓄水、排渣工程及河道整治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其他跨河、穿河、跨堤、穿堤、临河、拦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审查同意或者建设项目未按照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规定的要求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河道采砂结束后未及时清理、平整河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河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根据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河道研究意义:研究古河道不但可以了解一个地区的河流地貌演变历史,并且也是研究古地理环境的重要手段。在某些情况下,凭借古河道研究还可以揭示新构造运动的性质和规模。研究一个地区的古河道,了解河床演变的特征与规律,有助于对那个地区河道根治方案的制定。埋藏古河道常是地下水富集带,有时也是石油天然气的储层。

河道管理工作计划 篇13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喜迎“双节”、扮靓城市、美化乡村、服务民生为目标,通过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村委会齐抓共管和广大居民群众共同参与,努力改善城乡环境卫生整体面貌,提高城乡环境整体管理水平,以崭新的面貌迎接“双节”的到来,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整治范围及时间

全县18个乡(镇)、街道办事处。

本次整治活动时间:9月13日至10月12日。

三、整治内容及标准

详见《县城乡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内容标准及评分细则》(见附件)。

四、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9月13日—9月17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辖区的`整治工作方案,要明确职责分工,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整治活动顺利开展。

(二)综合整治阶段(9月18日—10月12日)

县城管中心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各自管理范围和权限,提高标准,强化措施,突出重点,落实任务,扎实推进整治活动的开展。要对各自管理的工作进行全面排查,对影响市容的现象进行全面整改,通过边宣传、边排查、边整治、边巩固,建立规范化、长效化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使整治活动取得实效,全面推进城市管理工作的科学发展、健康发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县城管中心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认真安排部署此项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对照本方案,精心组织,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二)标本兼治,长效管理

坚持突击性整治和长效管理相结合。进一步明确管理范围和责任,健全机构,充实人员,配齐队伍,强化日常管理措施,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环境管理长效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和目标考核,保持城乡环境面貌常洁常新。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宣传典型经验,展示整治成果,发挥环境整治凝聚人心、提振精神的作用,为顺利推进环境综合整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开创全民参与、携手推动环境整治工作的新局面。

(四)严格督查,落实奖惩

县政府将成立县迎“双节”城乡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督导组(以下简称“督导组”),对县城管中心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评比。综合整治阶段开始后,各督导组每周至少要督导检查2次,对被督导单位分别进行评分排位,同时每周印发督查专报,通报督查情况。综合整治活动结束后,县政府将对综合评比前3名的进行通报表扬,并由县财政分别给予第一名5000元、第二名3000元、第三名1000元的资金奖励;对排名后3位的,给予通报批评。

河道管理工作计划 篇14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公园作为城市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绿化养护管理工作日益受到关注。为了保障公园绿化质量,提高市民生活质量,特制定本公园绿化养护管理方案。

一、管理目标

1. 确保公园绿化覆盖率达到规定标准,提升公园整体绿化水平;

2. 保持植物健康生长,减少病虫害发生率;

3. 定期修剪、整理植物,保持公园景观美观;

4. 提高市民对公园绿化的满意度和认同感。

二、管理内容

1. 灌溉管理

(1)根据植物的生长需要和季节变化,合理安排灌溉时间和水量;

(2)采用节水灌溉技术,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3)定期检查灌溉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2. 施肥管理

(1)根据植物的生长需要和土壤状况,制定合理的施肥计划;

(2)选用环保、高效的肥料,减少化肥使用量;

(3)定期检查施肥效果,调整施肥方案。

3. 病虫害防治

(1)加强植物检疫,防止病虫害传入;

(2)定期检查植物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并处理病虫害;

(3)采用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综合措施,减少化学农药使用量。

4. 修剪与整形

(1)根据植物生长习性和景观要求,制定合理的修剪计划;

(2)定期对植物进行修剪、整形,保持公园景观美观;

(3)注意保护植物的生长点,避免过度修剪。

5. 清理与保洁

(1)定期清理公园内的.落叶、枯枝等杂物;

(2)保持公园内道路、广场等区域的清洁卫生;

(3)加强垃圾分类管理,提高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三、管理措施

1. 建立绿化养护管理档案,记录养护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和成果;

2. 加强员工培训,提高绿化养护管理水平;

3. 定期巡查公园绿化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

4. 加强与市民的沟通互动,征求市民对公园绿化的意见和建议;

5. 建立奖惩机制,激励员工积极参与绿化养护管理工作。

河道管理工作计划 篇15

会议名称

第一次工地会议

会议时间

20xx年9月28日上午

会议地点

工地项目部

会议主要议题

介绍各方负责人及其授权监理方和授权内容;进度计划安排;开工准备情况;监理工作交底。

组织单位

泉港区山腰街道办事处

主持人

xx

参加单位

1、泉港区山腰街道办事处

2、浦城县泓兴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3、福建利新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4、龙岩市宏利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主要参加人员见会议签到表

会议主要内容及结论

1、建设单位:

①建设单位介绍各参建单位负责人。

②建设单位授权委托龙岩市宏利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进行本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相应权利职责按监理合同约定。

③建设单位介绍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

④严格控制本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细化进度目标,完善工程建设管理。本工程于xx年9月28日正式开工,施工单位及时调遣人员和施工设备、材料进场,进行各项施工准备工作,确保在合同工期90日历天内完成。

⑤施工单位应做好进度安排、保证施工质量、加强安全管理,现场检查制度落实到位,隐蔽工程要通知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本工程。

⑥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权利职责严格监督管理、履行职责。

2、监理单位:

①监理单位介绍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

②施工单位抓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工程开工手续的及时办理,施工进度计划必须按照工期要求和实际情况编制,提交相关单位。

施工方应做好材料供应计划,与材料供应商的协调、供应、检测等工作,以免影响工程进度。

③材料、半成品(砂浆、砼、试块)应按规范要求取样送检,委托有水利检测资质的试验室检测。

④对于需要隐蔽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在自检合格后,备齐各项质保和验收资料后,报请监理核验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工程的施工。

⑤内业资料必须按规范报送,与工程实际进度相符,不得后补。

⑥按投标文件承诺的人员成立项目管理机构,派驻现场、履行职责,机构人员需要变更的,必须经项目法人同意,方可调整;按投标文件承诺的机械设备组织进场施工。

⑦安全管理制度及措施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对本工程有针对性和措施要求,并做好工人进场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及现场安全防范措施。由于本工程施工环境乡村道路、村庄,过往车辆、行人较为混乱,施工环境较为复杂,要求施工方针对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情况,从技术上采取安全措施,严密控制,排除不安全因素。

⑧加强安全施工管理,按照监理通知(宏利泉监[xx]通知003号)关于转发水利部《关于做好xx年中秋节和国庆节期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做好本工程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

3、施工单位:

①施工单位介绍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

②施工过程中测量控制点,主要是2个泵房的位置,请业主协调。

③人员、机械已到位,计划安排主管、泵房开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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